| 成语(点击查看详解) | 解释 | | 金科玉律 | 科、律:法律条文。形容法令条文的尽善尽美。现比喻不能变更的信条 | | 目无法纪 | 不把法律放在眼里。形容胡作非为, 无法无天 | | 目无王法 | 不把国家法律放在眼里。形容胡作非为, 无法无天 | | 法不阿贵 | 法:法律;阿:偏袒。法律即使是对高贵的人, 有权势的人也不徇情。形容执法公正,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 法不徇情 | 法:法律;徇:偏私;情:人情, 私情。法律不徇私情。指执法公正, 不讲私人感情。 | | 化外之民 | 化:开化;民:民众。文明地区以外的民众, 即没有开化的民众。旧时统治阶级的偏见, 指中国教化达不到、法律管不着的少数民族。 | | 结绳而治 | 原指上古没有文字, 用结绳记事的方法治理天下。后也指社会清平, 不用法律治国的空想。 | | 金科玉条 | 科、条:法律条文。原指完美的法律条文。后指不能更改、必须遵守的信条。 | | 居官守法 | 旧指做官要遵守法律法规。 | | 口含天宪 | 天宪:指朝廷法令。比喻说话就是法律, 可以决定人的生死。 | | 明正典刑 | 明:表明;正:治罪;典刑:法律。依照法律处以极刑。旧时多用于处决犯人的公文或布告中。 | | 窃钩者诛, 窃国者侯 | 偷钩的要处死, 篡夺政权的人反倒成为诸侯。旧时用以讽刺法律的虚伪和不合理。 | | 窃钩窃国 | 偷钩的要处死, 篡夺政权的人反倒成为诸侯。旧时用以讽刺法律的虚伪和不合理。 | | 欺公罔法 | 欺骗公众, 无视法律。 | | 深文周纳 | 周纳:罗织罪名。指苛刻地或歪曲地引用法律条文, 把无罪的人定成有罪。也指不根据事实, 牵强附会地给人硬加罪名。 | | 绳之以法 | 根据法律制裁。 | | 舞文弄法 | 舞、弄:耍弄, 玩弄;文:法令条文;法:法律。歪曲法律条文, 舞弊徇私。 | | 网漏吞舟 | 网:渔网, 比喻法网;吞舟:吞舟的大鱼, 比喻大奸。网里漏掉吞舟大鱼。比喻法律太宽, 使重大的罪犯也能漏网。 | | 舞文弄墨 | 舞、弄:故意玩弄;文、墨:文笔。故意玩弄文笔。原指曲引法律条文作弊。后常指玩弄文字技巧。 | | 逍遥法外 | 逍遥:优游自得的样子。指犯法的人没有受到法律制裁, 仍然自由自在。 | | 言出法随 | 言:这里指法令或命令;法:法律。话一说出口, 法律就跟在后面。指法令一经公布就严格执行, 如有违犯就依法处理。 | | 以身试法 | 身:亲身, 亲自;试:尝试。试着亲身去做触犯法律的事。指明知故犯。 | | 以杀去杀 | 用严峻的法律禁止人犯法。 | | 约法三章 | 原指订立法律与人民相约遵守。后泛指订立简单的条款。 | | 执法如山 | 执行法律象山一样不可动摇。 | | 知法犯法 | 知道法律, 又违反法律。指明知故犯。 | | 徇情枉法 | 徇:曲从;枉:使歪曲。曲从私情, 歪曲和破坏法律, 胡乱断案。 | | 作奸犯科 | 奸:坏事;科:法律条文。为非作歹, 触犯法令。 | | 例直禁简 | 〖解释〗法律或禁令简单明了, 人民就容易理解和遵守。 | | 法出一门 | 谓法律统一, 前后一致, 不能随意变通。 | | 法无可贷 | 谓按法律不可宽恕。 | | 急急如律令 | 本是汉代公文用语, 后来道士或巫师亦用于符咒的末尾。如同法律命令, | | 禁网疏阔 | 指法律过于宽容。 | | 目无三尺 | 不把法制放在眼里。形容违法乱纪, 胡作非为。三尺, 指法律。古代把法律写在三尺长的竹简上, 故称。古代把法律写在三尺长的竹简上, 故称。 | | 弄法舞文 | 弄、舞:耍弄, 玩弄;法:法律;文:法令条文。指玩弄文字, 曲解法律条文, 以达到徇私舞弊的目的。 | | 深文傅会 | 牵强而苛细地援引法律条文陷人以罪。 | | 深文曲折 | 歪曲地援引法律条文, 不露痕迹地陷人于罪。 | | 深文周内 | 歪曲或苛刻地援引法律条文, 陷人以罪。 | | 违条犯法 | 违犯法律条文。 | | 舞弄文墨 | 亦作“舞文弄墨”。①玩弄法律条文, 曲解其意。②玩弄文辞;耍笔杆子。 | | 析律贰端 | 指曲解法律条文, 妄生不实端绪, 以加重人罪。 | | 析律舞文 | 指故意玩弄文字, 曲解法律条文。 | | 逍遥事外 | ①谓犯法者没有受到法律制裁。亦泛指做坏事或与坏事有牵连的人不受追查。②谓置身事外, 毫不关心。 | | 刑期无刑 | 刑罚在于教育人恪守法律, 从而达到不用开的目的。 | | 引律比附 | 古代法律用语。援引律令, 类比定罪。 | | 玉律金科 | 律:规章, 法则;科:旧指法律条文。原形容法令条文的尽善尽美。现比喻必须遵守、不能变更的信条。 | | 正法直度 | 度:标准。严正法律, 统一标准。 | | 执法不阿 | 阿:迎合。执行法律公正无私, 不屈从权势。 | | 罪责难逃 | 因为犯罪, 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责任是难以逃却的 | | 血风肉雨 | 【出处】清·梁启超《论权利思想》:“试一读欧美诸国法律发达史, 如立宪政, 废奴隶……等诸大法律, 何一不自血风肉雨中熏沐而来。” 【解释】形容剧烈残酷的屠杀或性格刚强【示例】清·曾朴《孽�;ā�:“虽说~的精神, 断无惜香怜玉的心绪。” 【故事】 | | 卖法市恩 | 〖解释〗市:买。指玩忽法律而随意宽恕罪犯以求得好处。 | | 以法为教 | 〖解释〗以:用;教:教育。引用法律条文充当教育的内容。 | | 以杀止杀 | 〖解释〗用严峻的法律禁止人犯法。 | | 以身试险 | 〖解释〗身:亲身, 亲自;试:尝试。试着亲身去做触犯法律的事。指明知故犯。 | | 踊贵屦贱 | “踊贵屦贱”喻指严酷的法律 | | 石邑深涧 | “石邑深涧”用来形容森严的法律。事实上, 执法必严虽然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维持社会的秩序, 但是立法的原则应该基於扬善。如果法律森严却不扬善, 那么这些严厉残酷的施暴者本身也免不了被老百姓扔进那山涧的结果。 | |